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卓春成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70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