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4,8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