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佃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15號原告庚○○
壬○○○己○○辛○○甲○○○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被告丁○○
乙○○丙○○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租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6年租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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