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調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簡調字第295號聲請人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 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李英桃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林李英桃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林李英桃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