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小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小字第2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小字第22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陳天翔 被告王 蔡小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表:│├──┬────┬───┬───────┬───────┬───┬─────────┬────┤│編號│債務人│卡別│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違約金│││││(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 王蔡小珠 │信用卡│34,420元│31,832元│15│自民國104年10月24│無││││││││日起至清償日止││├──┼────┼───┼───────┼───────┼───┼─────────┼────┤│2│王蔡小珠│現金卡│18,338元│18,338元│15.88│自民國104年4月16日│無││││││││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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