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6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振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1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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