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靖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另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伍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