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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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苗簡字第43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彥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彥宏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2項。
(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57號被告林彥宏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街71號居臺中市○○區○○路290巷8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彥宏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亦為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付他人使用,有被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其竟仍基於幫助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下午4時許,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頭份田寮郵局所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在臺中市○○路7-11便利超商,寄交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並於翌日以電話告知提款卡密碼,容任該犯罪集團使用上揭金融機構帳戶以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0年11月12日,撥打電話向 陳姿羽 、 張冬霖 佯稱渠等先前購物付款方式設定有誤,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更正,致陳姿羽、張冬霖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陳姿羽於同日下午5時26分許將新臺幣(下同)2萬9,989元匯入該帳戶內,張冬霖於同日下午5時24分許、26分許,先後將2萬9,999元、1萬2,222元匯入該帳戶內,前揭款項旋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陳姿羽、張冬霖驚覺受騙,報警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林彥宏固坦認確有將上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提款卡寄交他人,並告知密碼等情,惟矢口否認涉有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係為辦理信用貸款始將上開帳戶資料寄出云云。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陳姿羽、告訴人張冬霖於警詢時指訴綦詳,並有被害人陳姿羽匯款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告訴人張冬霖匯款之客戶交易明細表2紙、被告上開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在卷供參;衡諸社會常情,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或理財公司,除要求貸款人提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工作證明或財力證明外(如:存摺內頁影本),並無要求貸款人亦應提供提款卡及其密碼作為審核之依據;又金融帳戶係供個人資金流通使用之工具,進出款項影響個人社會信用評價,具有強烈之屬人性及隱私性,應以本人使用為原則,且現今我國金融機構對國人申請帳戶,並無特別之資格限制,若無特殊或違法之目的,並無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況犯罪集團利用他人金融帳戶作為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之情形,早已廣為社會媒體報導,亦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自無不知之理,其將帳戶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該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得以利用被告之帳戶收受被害人匯款,足認被告有幫助該人及所屬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檢察官劉偉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