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甲○○
樓之1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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