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松鋼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丁○○、丙○○、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4萬1,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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