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債權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15號原告 楊欽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權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完整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故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完整之訴之聲明等,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原告之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何淑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