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59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HoneywellAerospacePte.Ltd.法定代理人SamuelSiewYongFu代理人 吳志光 律師代理人 朱百強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劍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貳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伍角參分,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
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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