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210號聲請人名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佳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三明 、連 陳秀香 、 陳佩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正確 票載金額、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210號聲請人名生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佳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連三明 、連 陳秀香 、 陳佩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正確 票載金額、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