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5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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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5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5105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蘇冠州 、 蘇吳 卻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
二、請釋明本票到期後有無向相對人提示。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