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7號原告大境環保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家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
陳志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陸營建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及建物總價新臺幣(下同)258,614,200元加計請求給付積欠租金631,290元、違約金8,340,000元,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585,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淑瓊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887 號裁定(112.10.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 重訴 字第 506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