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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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76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同選任辯護人陳昭安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謝文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