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004號
原   告  羅培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
3,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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