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全威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模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15日屆滿(聲請人於103年5月13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於4個月內公告期間即103年9月13日屆滿,惟該13日係週六之例假日,依法以同年月15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上興鐵工廠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南崁分行│103年4月30日│626,211元│AG八四0九八二│││1│ 許慶禎 ││││四││├─┼─────────┼─────────┼───────────┼────────┼────────┼──┤│00│全秉機械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3年3月1日│275,552元│EC七六八三七二│││2││屋分行│││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