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10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杰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103年訴字第7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定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交保,因覓保無著而遭羈押,請求准以
3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客觀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未遂、詐欺、強制及誣告等犯行,然有各該證人指述,及起訴書所載各項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短期內反覆為詐欺犯行,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之虞,惟如能以1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1,及限制出境出海,則認無羈押之必要;嗣因被告覓保無著,本院認無適當之督促確保被告於日後能確實到庭,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聲請具保3萬元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涉案情節、惡性、本案法益遭受侵害之程度、被告犯罪所得之高低暨其棄保潛逃之可能性等情狀,認准被告具保3萬元,尚不足擔保本案進行審理及執行。是被告所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柔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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