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3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36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錦菊選任辯護人楊櫻花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當事人欄內被告蘇錦菊欄之次行應增列「選任辯護人楊櫻花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漏列之情形,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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