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75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清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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