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75號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清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