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94號原告丑○○被告午○○○被告癸○○被告甲○○○被告己○○被告乙○○○被告辰○○被告寅○○被告卯○○被告巳○被告丙○○○被告子○○被告壬○○被告辛○○被告申○○被告戌○○被告未○○被告酉○○被告丁○○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05月04日下午02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提出 葉崑玉葉崑泉葉氏 返、 盧葉秀蓮盧惠如 、葉氏 秀枝 之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靜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