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2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俊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公訴人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曾靜怡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0年12月7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00年司中調字第3302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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