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9年3月1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彩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和鎂企業有限公司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8年10月31日│44,038元│0000000││││德和│嘉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