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7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7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曹桂香 債務人 高鎮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桂香於87年4月8日邀相對人高鎮隆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5月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02,093元正未給付,其中56,198元為消費款;45,89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5月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74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高鎮隆,曹│99年5月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6198│桂香│││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