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96號上訴人 楊俊毅 被上訴人 陳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