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原告 吳鈺潔 被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高儷瑛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黃翊哲法官張耀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