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376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洪凱之證明文件。
二、遲延費之計算式。
三、法務費用之單據。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