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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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饒烜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饒烜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烜宗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至7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此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附表:受刑人饒烜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4次)│(4次)││││││├────────┼──────────┼──────────┼──────────┤│││108年1月12日│108年3月3日││犯罪日期│108年2月15日│108年1月14日│108年3月15日││││108年2月23日│108年3月25日││││108年2月28日│108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244號│度偵字第14028號│度偵字第14028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32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8月09日│108年10月03日│108年10月03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632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判決││││││├────┼──────────┼──────────┼──────────┤││判決│108年08月21日│108年12月02日│108年12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備註│度執字第12906號│度執字第1384號│度執字第1384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期徒刑9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月(3次)│有期徒刑1年││││││├────────┼──────────┼──────────┼──────────┤│││108年2月25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10日│108年2月27日│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4028號│度偵字第14028號│度偵字第14028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03日│108年10月03日│108年10月03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02日│108年12月02日│108年12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備註│度執字第1384號│度執字第1384號│度執字第1384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編號2至7應執行有│(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期徒刑9年6月)│期徒刑9年6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4028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03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390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0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備註│度執字第1384號│││││(編號2至7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