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45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4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459號原告 陳建州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撤銷訴訟,經查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位所載「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設高雄市○○區○○路○○號」並非正確之被告機關名稱及其所在地,原告應另行具狀補正(例如: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設高雄市○○區○○○路○○號16樓)。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書記官洪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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