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國彰上列受刑人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對未成年人性交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又本件係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而經假釋出獄之情形,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
2、3項規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語。
二、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8月26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7月29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0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審查與法律規範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件受刑人係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而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評估其再犯可能性低,然依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認受刑人出獄後尚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建議實施時間為1年,今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出監,為防止受刑人再對兒童及少年為類似妨害性自主之違法行為,認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並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為有理由,爰按受刑人所犯前案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類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2、3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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