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潘秀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蘇宣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