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更(一)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八三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森田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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