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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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730號債權人 張家榛 即恆河國際法律事務所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沁璇 、 陳帥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陳帥蘋為吳沁璇擔保2件委任事務之債
務「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二張委任報酬分期表陳帥蘋為連帶保證人不相符。
㈡確認事實理由債務人吳沁璇委任費用其中一筆「12萬元」
是否有誤?㈢確認請求金額23萬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