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731號聲請人乙○○
戊○○丙○○甲○○丁○○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浙江省嵊縣人,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弄○號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五年三月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家事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文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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