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巴孝芯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巴孝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嘉綸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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