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8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董瑞筠 債務人 王文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二三四五點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九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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