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82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崴 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本件得按年息百分之14.69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原提出者無法辨識)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