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調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
造間租約第14條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