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騰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本件被告騰升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桃園縣,被告騰升國際
有限公司所簽發之系爭支票其付款地在台北縣板橋市,依民事
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茲依原告民國97年7月4日移轉管轄聲請狀之聲請,將本
件被告騰升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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