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19號債權人 吳碧然
溫 鵬俊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摩比麥斯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溫」鵬俊或「温」鵬俊(依聲請
狀所載與狀尾簽名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②各債權人對債務人摩比麥斯移動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請求之金額為何(請一一列出)?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