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勞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福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俊明
朱家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0萬4,
8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0,21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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