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自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自字第17號自訴人甲○○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侵占案件,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之規定,委任律師提起自訴,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提起自訴以補正此項欠缺,逾期不補正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郭麗萍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