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567號
原   告  童叔慧
被   告  黃思穎
追加被告  蕭南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若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各款
規定之情形,或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原告固得將
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惟訴之追加或變更,僅得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為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101年度台
抗字第7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黃思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之110年11月24日始具狀追加蕭南品為被告,依上開說明,
即難認其追加之訴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