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國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國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許國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7年6月9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579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6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6日,無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6月9日等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庭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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