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 林達凱 告訴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被告 蔡閔蔚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24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閔蔚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邱佳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