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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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53號原告 許峯勝 即 許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27元(參見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38號執行卷內被告所提強制執行聲請狀記載請求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