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001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軍訴字第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美華
法官王詩銘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