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309號聲請人 潘錦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龔美英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票票號No410254之提示日期(由於系爭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經塗改,僅蓋指印,未簽名或蓋章,視為無記載,屬見票即付之本票,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有陳報之必要,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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