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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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奕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微型槍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奕源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4年度偵字第87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經鑑驗具有殺傷力,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出具之鑑定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係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前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73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惟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鑑驗結果,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17日刑理字第1136149343號鑑定書及鑑定人結文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57至61頁),足認扣案之微型槍炮1枝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物品,屬違禁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