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19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奕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微型槍砲(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1枝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奕源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4年度偵字第87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經鑑驗具有殺傷力,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出具之鑑定書,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槍砲,係指制式或非制式之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前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73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惟扣案之微型槍砲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鑑驗結果,認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月17日刑理字第1136149343號鑑定書及鑑定人結文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57至61頁),足認扣案之微型槍炮1枝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物品,屬違禁物,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經核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